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本公司可以提供協助雇主面試在台僑外生,提供合適的人選。
協助雇主幫在台僑外生投保。
協助雇主相關資料的準備及流程提送,減少時間的消耗。
一、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一年以上
2.經就讀學校認定具下列事實之一者:
(1)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
(2)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須外國留學生協助參與工作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具語文專長,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准:
(1)入學後於各大專校院附設語文中心或外國在華文教機構附設之語文中心兼任外國語文教師
(2)入學後協助各級學校語文專長相關教學活動
2.就讀研究所,並經就讀學校同意從事與修習課業有關之研究工作
應具下列身分之一
1.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學生。
2.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訓練班學生
1. 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且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2.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輔導入學之僑生。
3.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之港澳生或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訓練班學生。
1.申請書 檔案下載 (申請許可須經學校同意,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學校輔導單位戳章及單位主管簽章)
2.審查費收據正本
3.有效期間之護照影本、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外國留學生另應檢附下列各項之一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特殊語文專長證明。但具特殊語文專長之外國留學生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得於入學後於各大專院校附設語文中心或外國在華文教機構附設之語文中心兼任外國語文教師者不需檢附,惟須加附教育部專案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1)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
(2)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須外國留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
(3)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須從事校外實習者。
(4)就讀研究所,並經就讀學校同意從事與修習課業有關之研究工作者。
1.申請書。
2.補發事由切結書(請加蓋學校輔導單位戳章)。
3.申請人有效期間之護照影本及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每人新臺幣100元整)。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學生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學校輔導單位。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華裔學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This page was made with Mobi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