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計畫總經費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期程達1年6個月以上,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1.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2.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3.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4.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前項雇主申請許可,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項條件。
第一項各款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得由該民間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1.民間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
2.政府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80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初次招募及重新招募應檢附文件:
1.營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檔案下載
2.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特許事業許可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3.求才證明書正本
4.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5.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報表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6.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 1項第5款證明
7.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8.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 需檢附)
9.建築執照影本(建築工程需檢附)
10.政府計畫工程: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開具之「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開具之次日起60日內有效)
11.民間計畫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之 計畫及計畫工程總金額、工期證明文件影本;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並須加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之文件
申請流程
外籍幫傭/看護工入境後3日內須做初次入境體檢,之後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亦需至衛生署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外勞來台工作依規定需加入全民健保,遇就診時其相關費用皆由外勞自行負擔。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但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3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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