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具有下列任一文件:
(112.10.13修法,自112.10.15起適用)
一、被看護者符合以下情形者,得採多元認定方式,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1.使用長照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者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 (CDR量表≧1)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特定等級以上者。 (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肢體障礙/罕見疾病/多重障礙)
二、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1.被看護者年齡未滿八十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最高不得超過35分)。
2.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要。
3.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三、自114/08/01起,符合以下情形者,免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巴氏量表)
(一) 年滿80歲之長者
(二) 70至79歲,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者
(三) 不限年齡,罹患癌症第四期者
1.植物人
2.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被看護者具以上條件之一者,得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
1.被看護人之配偶
2.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4.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
5.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被看護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 文件下載
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得檢具本人最近兩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證明在台無親屬)正本及聘僱與管理委託人切結「管理外勞,被看護者未居住安養機構」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台有親屬(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一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申請外籍看護工之受看護人符合勞動部公告資格者,准予聘僱外籍看護工一名,倘對象相同重覆,除符合增聘資格外,歉難同意。
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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